TSG特种设备许可证咨询   
      
                    	   所属分类: 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制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制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用其拼音的简称表示,即用特种设备中的特(Te)、设(She)和规范(Guifan)的拼音首字母(TSG)组成。
	 
	中文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简称代码: TSG
	颁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许可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许可证的管理行为。
	 
	  2019年6月1日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开始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新许可要求。
	 
	
		
			| 
					许可种类 | 
					许可级别 | 
		
			| 
					锅炉制造 | 
					 A | 
		
			| 
					B | 
		
			| 
					锅炉安装 | 
					A | 
		
			| 
					B | 
		
			| 
					压力容器设计 |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 
		
			|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A1、A2、A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 
		
			| 
					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C1、C2、C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 
		
			| 
					压力容器制造 | 
					A6 | 
		
			| 
					A1 | 
		
			| 
					A2 | 
		
			| 
					D | 
		
			| 
					A3 | 
		
			| 
					A4 | 
		
			| 
					A5 | 
		
			| 
					C1 | 
		
			| 
					C2汽车罐车 | 
		
			| 
					C3长管拖车 | 
		
			| 
					C2罐式集装箱 | 
		
			| 
					C3管束式集装箱 | 
		
			| 
					气瓶制造 | 
					B1 | 
		
			| 
					B2 | 
		
			| 
					B3 | 
		
			| 
					B4 | 
		
			| 
					B5 | 
		
			| 
					压力管道设计 | 
					GA1 | 
		
			| 
					GA2 | 
		
			| 
					GB1 | 
		
			| 
					GB2 | 
		
			| 
					GC1 | 
		
			| 
					GC2 | 
		
			| 
					GCD | 
		
			| 
					压力管道安装 | 
					GA1 | 
		
			| 
					GA2 | 
		
			| 
					GB1 | 
		
			| 
					GB2 | 
		
			| 
					GC1 | 
		
			| 
					GC2 | 
		
			| 
					GCD | 
		
			| 
					气瓶阀门制造 | 
					气瓶阀门 | 
		
			| 
					安全阀制造 | 
					A | 
		
			| 
					爆破片装置制造 | 
					爆破片装置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管件) | 
					无缝钢管A | 
		
			| 
					聚乙烯管A | 
		
			| 
					其他非金属材料管B | 
		
			| 
					无缝管件B1 | 
		
			| 
					无缝管件B2 | 
		
			| 
					有缝管件B1 | 
		
			| 
					有缝管件B2 | 
		
			| 
					锻制管件B | 
		
			| 
					聚乙烯管件B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法兰) | 
					钢制锻造法兰B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补偿器) | 
					金属波纹膨胀节B1 | 
		
			| 
					金属波纹膨胀节B2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元件组合装置) | 
					燃气调压装置B | 
		
			| 
					减温减压装置B | 
		
			|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 
					A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A级流动式起重机 | 
		
			| 
					A级门座式起重机 | 
		
			| 
					B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B级流动式起重机 | 
		
			| 
					B级门座式起重机 | 
		
			| 
					机械式停车设备 | 
		
			|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 
					缆索式起重机 | 
		
			| 
					桅杆式起重机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修理、改造 |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 
		
			|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 
		
			| 
					起重机械安装 
					(含修理) | 
					A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A级门座式起重机 | 
		
			| 
					B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B级门座式起重机 | 
		
			| 
					机械式停车设备 | 
		
			|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 
					缆索式起重机 | 
		
			| 
					桅杆式起重机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 
		
			|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 
					滑行和旋转类A | 
		
			| 
					滑行和旋转类B | 
		
			|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 
		
			| 
					水上游乐设施 |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 
					滑行和旋转类A级、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 
		
			| 
					滑行和旋转类B级、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 
		
			| 
					客运索道制造 | 
					客运拖牵索道 | 
		
			| 
					客运索道安装 | 
					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 | 
		
			| 
					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客运拖牵索道 | 
		
			| 
					电梯安装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 
					电梯制造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A1、A2 |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B | 
		
			|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 
					液压驱动电梯 | 
		
			| 
					杂物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注: 
	   1.取得电梯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中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2.取得A级乘客电梯制造许可和A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换取A1级证书时,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1.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安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1.4、E1.4 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3.7、D2.7 条的要求。
 
  4.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安装活动。
  5.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1)人员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表(注1)
	
		
			| 工程技术职称 | 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 
		
			| 博士毕业生 | 硕士毕业生 | 本科毕业生 | 大专毕业生 | 
		
			| 高级工程师 | 工作4年以上 | 工作10年以上 | 工作13年以上 | 工作15年以上 | 
		
			| 工程师 | 工作1年以上 | 工作4年以上 | 工作7年以上 | 工作9年以上 | 
		
			| 助理工程师 | —— | 工作1年以上 | 工作2年以上 | 工作3年以上 | 
	
	 
 
  注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高级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
 
  2)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安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 至附L 的要求;
(2)允许外委  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4)条件共享
 
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允许共享;
(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2)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许可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企业要结合特种设备规范的要求,提出申请,涉及到的软硬件要求如下:
	 
	  软件方面的要求:
	 
	  a) 管理体系应增加“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注册”要素;
	  b) 管理体系应增加“质量保证工程师及关键岗位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机构图”;
	  c) 修改《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d) 增加《安全注册证书管理与使用控制程序》;
	  e) 必须的作业指导书包括:钢板、钢棒、钢管(材料)进货检验指导书,承压壳体等零件检验指导书,安全阀弹簧、电(气)动装置、调压阀的膜片等重要零件的进货检验作业指导书,焊材验收和保管使用的作业指导书,焊接和密封面堆焊工艺作业指导书,补焊作业指导书,无损探伤作业指导书,热处理作业指导书,装配作业指导书,检验与试验作业指导书;
	  f) 对质量档案记录、可追溯性、焊材的保管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g) 型式试验。
	 
	  硬件方面的要求:
	 
	  a)焊材仓库(包括专用房间、温湿仪、除湿机、烘箱、保温桶等);
	  b)原材料仓库、半成品仓库和成品仓库;
	  c)档案室;
	  d)人力资源要求:
	  ——技术员职称以上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相应的人数;
	  ——焊工应有压力容器焊接的资质证书。
	 
	  附流程图: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内容的国家强制要求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的单位都要取的相应的资质。 
	  特种设备许可是国家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强制实施的安全监察。它的作用相当于欧盟的“CE”认证咨询,但比“CE”认证咨询更严格,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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