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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生产。
	 
申请范围: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 1 | 建筑用钢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2 | 水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3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5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6 | 电线电缆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7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9 | 化肥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0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申请条件:
一、生产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和各个产品的审查细则以及通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须做到工艺合理、设备齐全(对照审查细则)
三、必须的检验设备
	  必须建立企业自己的实验制度,并具备实验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对照审查细则)和试剂。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抽样检验——材料申报——证书颁发
	 
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个工作日内。
	 
证书样本:
	